[07-01]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如何规定?
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按照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对出口货物实行了零税率,经过1995年7月1日、1996年1月1日、1998年、1999年7月1日四次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为17%、15%、13%、5%四档,具体如下:
(1)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为17%;
(2)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3)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4)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5)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5%。
此外,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货物出口后,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