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1] 增值税的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项额中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率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和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
(4)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
(5)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
另外,税法还对混合销售、兼营及以物易物等进项税额抵扣条件作了特殊规定:
一是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
二是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