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1] 增值税中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应如何确定?
视同销售行为中某些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l+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按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