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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增值税中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有几种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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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增值税中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有几种处理情况?

1)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这其中,“逾期”是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3)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已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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