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1]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是怎样确定的?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一档低税率和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
(1)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2)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994年,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除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外,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或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农业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征税。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
(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有: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
出口货物包括两类;一类是报送出境的货物;一类是运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与此相适应,对于从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则按进口货物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