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1]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授权专门制定实施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1)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并且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①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账、核算。②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③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3)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4)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