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指南
一、服务时限与承诺
(一)税务登记。
1. 开业登记: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毕。(下沙个体户8个工作日)
2. 变更登记:企业涉及证件、税种、用票等内容变更,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毕;仅涉及税务登记表内容变更,当场办毕。
3. 注销登记: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毕。
4.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毕。
5. 外来经营注册登记: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毕。
6. 办税员证:临时办税员证,受理后即办;正式办税员证,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正式办税员证变更、遗失补领等,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毕。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办毕。
(三)发票购领、缴销。
1. 发票验审、缴销:除清理性缴销外,当场办毕。
2. 发票发售:无违章问题、无超量超额购领,当场办毕。
3.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经培训合格的一般纳税人,"金税卡"和"税控IC卡"由航天金穗公司发放。我局当场发行"两卡"和发售发票,专用发票抵扣认证,当场办毕。
(四)定期定额征收。
1. 初次定额: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毕。
2. 定额调整:申请调整表上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毕。
(五)出口退税管理。
1. 退税登记: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毕。
2. 退税审批:审批权限在市局的、退税计划许可、单证齐全、经计算机审核无误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毕。
(六)减免税管理。
各类减免税申请资料齐全且审批权限在市局范围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审报审核。
市地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申报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八)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各类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受理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妥审核、审批或转报、转批。
(九)票证开具。
1.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当场办毕。
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开具》:当场办毕。
3. 《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开具:当场办毕。
4. 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初次申请者的审核,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毕;日常开具,当场办毕。
5. 《非贸易及部分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在企业提供资料完整,税务认定完毕情况下,5-10个工作日办毕。
6. 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初次申请开具的企业,应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方可开具。一般当场办毕。
二、纳税申报业务指南
(一)申报时间
1. 新办企业首次申报时间:
新办企业自领取乘积登记证后,应按一般企业的正常纳税申报的要求,办理申报事宜。
税务登记发证日期在当月10日以前(含10日)的企业,自次月开始申报纳税。
税务登记发证日期在当月10日以后的,且未购买过国税发票的企业自次次月开始申报纳税。
已购买发票的,在次月申报。
2. 一般企业的正常申报期限: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每月1日至10日内申报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在每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个人银行存款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为每月的一至七日。
由于"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有7天的假期,5月、10月的征期各延长7天,即延长至当月17日。
上述税款的申报期限最后一日,若遇公休日,可顺延一天。
(二)申报方式
1. 上门申报。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期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报送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申报方式;
2. 电话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市场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承租(包)经营户,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话拨号、银行自动扣款方式,完成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3. 邮寄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完成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4. 网上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时间内,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人申报有关数据传到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的申报方式;
5. 委托申报。纳税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自愿的原则,委托有资格的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申报方式。
(三)申报必备工具及购置渠道:
1. IC卡录入机(卡);
2. ⒉纳税申报表。
以上两项在光复路113号杭州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均有供应。
(四)申报需附报资料及程序:
1.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持一份按要求装订的纳税申报表(其中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经"受理申报"窗口审核盖章后返回纳税人留存,作为已申报凭据,另一份由税务机关作为征管资料留存)和企业财会报表送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窗口同时送入IC卡(申报卡、发票卡)。由征收人员采集数据,开出税收缴款书。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A、B、C三类管理(具体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见本办税指南)。在纳税期限内,A类企业可直接到"受理申报"窗口纳税,当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暂不审核;B、C类企业在申报前,需将当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发票审核缴销发票"窗口进行审核,再到"受理申报"窗口办理申报纳税。对在发票审查中,发现的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或应增加销项税额的金额,纳税人必须在当期纳税申报时及时调整纳税申报表和IC卡(发票卡、申报卡)后,再办理纳税申报。
3. 小规模纳税人除报送"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外,也报送财务报表,并正确录入IC卡(申报卡),到"受理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4. 临时经营及零星税款申报,发生临时经营行为的纳税人或公民个人缴纳增值税税款时,可持有关单位证明,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窗口申报纳税,凭税收缴款书将税款直接缴入办税服务厅?quot;银行服务窗口",然后 到"小规模代开发票"窗口申请开具发票。
5. 核定征收的市场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承包 租赁户及代征单位的纳税申报:委托代征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应依法履行代征税款的义务。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市场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承包租赁户,应依法向代征单位及时缴清税款,并由代征单位在规定申报期内向"受理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事项。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根据纳税申报表和核定的定额,开具税收缴款书。
(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
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在供货方缴纳该批货物增值税时,除国家规定免税和不予退税的货物外,一律由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填?quot;专用缴款书",并经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供货方将"专用缴款书"第二联交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在该批货物出口后由出口企业据以申请退税。
1. 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适用范围
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
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定的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
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
2. 第一次申请开具须办理的手续
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及税务编码;企业的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固定资产规模;企业申情理由。
由"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回复。其间由税政一科派员到企业进行实地察看,经审核确认对符合资格的企业发放"专用缴款书开具资格卡"。
3. 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应出示"专用缴款书开具资格卡"并提供:
缴纳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申报表;
出口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或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盖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出口企业海关代码;
销货发票复印件。
(六)税款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的申请
1.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缴纳期限内,确因特殊困难无法按期申报、缴纳的,应在截止日前3日提出申请。即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领取《延期申报申请表》或《延期缴纳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如实填报后,将上述表格及相关资料交回该窗口。
2. 纳税人应按时从"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领回批复书,并按批复要求办理纳税申报。
(七)税收票证的申领和结报
1. 代征单位代扣税收票证申领的程序和要求:
凡初领税收票证的代征单位需领用票证时, 一律凭"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复印件、《票证结报手册》和《办税员证》向我局征收计会科申领;
用票单位续领票证,一律先办理票证结报手续,然后凭"票款结报报告表" 回执联及《票证结报手册》办理票证领用手续。
用票单位续领票证必须由专人办理, 不得由他人代领,每次申领的票证量以一个月为限;
用票单位领用票证后,应认真核对号码,然后在"票证领用单"上签字,并将空白票证带到我局有关职能科室进行登记。(市场税收、承包租赁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核定税收,由税政三科负责)。
1.代征、代扣税收票证具体使用规定:
代征单位填用票证时,必须按每一位纳税人逐份填开,三联要一次全份复写,不能分次分联填写;
票证上各栏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作废票证应全份注明"作废"字样,在结报时一并上缴税务机关;
各种戳章要加盖齐全,不得遗漏,应按顺序填用。不准几本票证同时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不得互相借用。
2.代征、代扣税款票证的结报、缴销规程:
代征、代扣税款票证的结报,原则上应按"双限规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按月结报;
实行按月结报的代征单位结报票证时,应将已填用票证报查联及作废票证与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并装订,并附《税款代征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同时携带《票证结报手册》到我局有关职能科室办理票证结报手续;实行"双限"规定的代征单位每次结报时,应携带税票、票证报查联及作废票证、《票证结报手册》,并附《税款代征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到我局有关职能科室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如遇税务机关更换票证等到情况,需要缴销在用税收票证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清理缴销手续
三、税务管理业务指南
一)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及验证、换证工作
1. 开业登记
纳税人须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以内,持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到杭州市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具体需带资料详见附表(特殊待业还需提供环保意见批复、土管局意见等资料)
2. 变更登记(详见下表)
属于企业转制的(国有、集体转制成为股份制、有限责任、私营等),税务登记采取变更方式,除按变更的常规手续之外,尚须提供主管部门转制的批文复印件,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应缴增值税明细表及国税交纳情况表,上一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最后一次购买发票的缴销清单。
3. 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事项时,需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征管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构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征管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到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前,向征管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征管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后,持下列资料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议的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票据购印证;
发票缴销清单;
清算报告(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书或者稽查局的查帐处理意见书)。
4. 税务登记证验证
税务登记验证,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告。
5. 税务登记证换证
税务登记证换证,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分局另行通告。
6. 遗失的税务登记证件需补证的,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二)如何办理"办税员证"
1. 办税员证的用途:
购买发票;
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申请税款的延期缴纳和延期申报;
其他涉税事宜的办理。
2. 办新证。先到光复路113号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报名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凭准考证、临时证到所属窗口领取正式办税员证。培训期间如急需用证,可凭参加培训的报名收据单到窗口领取《杭州市国税办税人员(持证人)登记表》,填毕盖章后交一寸照一张,即可办理临时办税员证。
3. 办变更。包括变更单位名称、地址、税号及其他事项的,在窗口领取《登记表》填毕盖章后即可办理。
4. 办兼职。《办税员证》在本局领取的办税员,如需办理兼职,则先到窗口领取《登记表》,填妥盖章后,即可办理。每位办税员最多只能兼两家服务单位。
5. 办转移。办税员变更服务单位,如新单位的税务关系在区国税局的,则到窗口领取《登记表》,在表上填写要注销的服务单位,经窗口人员签署意见盖章后,即可凭该表到所属区国税局办理新证。如从区国税局转入的,则凭区国税局注销表到本局窗口领取《登记表》填毕盖章后,交一寸照一张,即可办理。
(三)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纳税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纳税人在"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填毕后交入该窗口,还须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
3. 有关公司、章程、协议书;
4. 会计员上岗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5. 发票管理制度;
6. 中介机构验资报告;
7. 注册地址的租房合同或协议(如与私人租房,需提供支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
8. 外地驻杭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能说明总机构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证书。
9. 购买保险箱的发票(复印件)。
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1.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 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有固定经营场所;
3.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4. 在纳税人未提出书面申请或未经认定前暂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四)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期满转正手续
1. 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自到期之日起30天内,须到"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期满转正审批表》。
2. 企业将下列资料报"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申请报告;
临时认定期满月份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跨年度的须报送年报复印件;
临时认定期满内各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增值税应纳税金计算表。
(五)如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制度
1. 年检时间:每年上半年开始(具体见我局公告)。
2. 年检范围: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必须参加年检。
3. 年检需提供的资料:
一般纳税人年检年审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票据购印证。
(六)如何申请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
1. 申请开具的条件:该证明单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后发生退货或要求销售折让时,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并将其中第二联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购货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偷税行为。
2. 纳税人申请开具本证明单时,须提供下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办理。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办税员证;
购货方要求退货或折让的证明;
销售方同意退货或折让的证明;
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汇总开具专用发票需提供销货清单复印件);
退货的增值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报送其它相关资料,或进行上门实地核查。
3. 购货方收到销货方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后,一个月内持红字抵扣联及复印件到办税服务?quot;各类证明开具"窗口核销手续。
(七)如何申请开具《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1. 申请开具的条件:经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批准,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并已在征管分局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在购买应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货物时,应向办税服务厅"各类证明开具"窗口申请填开《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2. 纳税人申请开具时,需附送下列资料: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单位介绍信、办税员证;
申请开具方的《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
售货(加工)方的《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
3. 在购货方加工收回后,须将本证明单的第四联交回办税服务厅"各类证明开具"窗口核销领取记录。
(八)如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1. 申请开具的条件及应报资料:
移送应税货物展览展销的,必须提供本单位介绍信、展销货物清单、展销组织单位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
纳税人将应税货物移送异地,对在异地只设有仓库且实行由纳税人核算地销售结算货款方式的,需提供租仓协议、介绍信、移货清单及其它相关资料。
2. 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将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返?quot;各类证明开具"窗口办理核销手续。
(九)如何申请填开《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的税款凭证》
1. 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可开具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的,由"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受理企业的申请,由外税科审批。
报应报资料如下:
开具证明的报告(需注明此项目业务未在中国境内提供任何形式的劳务)
支付协议复印件(译成中文)
支付凭证复印件(译成中文)
2. 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各种形式劳务和在我国境内收取租金、利息、专利权使用费等费用的外国企业以及分给境外投资者税后利息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应附报以下资料,?quot;各类证明开具"窗口申请开具:
境外公司所得税完税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
1. 经国税批准《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认定表》复印件;
2. 已完税税单复印件;(通用税单)附申报表复印件;
3. 书面申请报告(应说明:境外公司名称,支付金额,与境外公司结算情况)。
境外公司预提所得税完税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申请报告(应说明支付金额);
2. 经国税批准《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认定表》复印件;
3. 已完税税单复印件。附申报表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1. 企业申请报告(应说明注册资本,外方投资企业名称,投资比例,开业时间,获得年度)
2. 已完税税单复印件;
3. 分局认定的年度汇算清缴审批表。
(十)如何办理各税退税申请
1. 如何办理(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多缴税款退税
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如一个季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未抵减完的税款经审核予以办理退税。办理退税需提供的资料:
内资企业
1.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
2. 退税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 应缴增值税明细表;
4. 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表 。
申请退税的企业将上述资料报"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办理退税审批手续。办理退税的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
外商投资企业
1. 退税申请表(一式四份)
2. 增值税返还审核表
3. 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 所属期损益表(复印件)
5.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6. 中介机构审核鉴证报告。
申请退税的企业将上述资料报"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办理退税审批手续。办理退税的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
2. 如何办理再投资退税,所需资料如下:
申请报告
再投资退税审批表
外管局出资证明
董事会决议
营业执照(增资前、增资后)
增资后的验资报告
审计报告
增资后的入帐凭证
所得税税单
汇算清缴表
纳税人应先在"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领取有关表式,如实填写后,送该窗口受理,由外税科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3. 如何办理民政福利企业退税
退税的条件:
1. 企业通过民政福利企业年检,"四残人员"生产工人比例达50%以上,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2. 企业通过民政福利企业年检,"四残人员"生产工人比例超过35%,不到50%的,且年度亏损的企业,可按亏额度予以退还增值税。
退税时间:
1. 即征即退的企业,在每月税款入库后可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不包括稽查查补入库数);
2. 弥补亏损的企业,在每年度终了后办理,具体时间见我局公告。
退税企业将下列资料报"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1. 退税申请表;
2. 增值税应缴税金申报表;
3. 退税期增值税申报表;
4. 退税期财务报表;
5. 当年度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
(十一)如何办理代征代扣税款的手续费结报
1. 支付手续费的范围:
与我局签订委托代征代扣税款协议书,并在协议有效期限内代征代扣的增值税及金融保险营业税(3%部分);
经我局核定的各专业银行、信用社、邮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储蓄服务代征代扣的利息所得税;
外资企业代征代提的预提所得税。
2. 手续费支付率:代鞔墼鲋邓啊⒂邓啊⒗⑺盟鞍慈肟馑敖鸬?%计发;预提所得税按税金的1.5%提取,但每笔支付金额最高限100元。上述税金均不包括违纪查补入库数。
3. 手续费领取程序:手续费领取每半年一次,每年的8月份领取上半年手续费,次年的3月领取下半年手续费,具体领取日期届时我局通过《涉税须知》告知。领取程序如下:相关纳税人首先到"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领取《支付代征代扣税款费报酬结报单》一式二份,按规定填写,并加盖公章,持代征代扣税款入库税单的复印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我局征收计会科(409室)办理手续费结报。
四、发票管理业务指南
(一)发票领购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纳税人领购发票,可直接随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票据购印证、办税员证、票据领购审批表及前一次所购发票存根联,前往国税发票管理所办理。
认定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第一次领购发票,应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票据购印证、办税员证,到办税服务?“发票权限审批”窗口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权限的认定,然后到国税发票管理所办理购买发票事宜。
(二)如何申请定印具名发票
1. 申请定印具名发票资格确定: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有专职或兼职发票管理员并且已经取得办税员证;
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
定印出口发票的企业,还需有自营出口经营权。
2. 申请定印具名发票应报资料:
《杭州市工商企业定印发票单》一式五份;
"纳税单位定印发票印用存情况表"一式三份;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票据购印证复印件;
办税员证复印件;
印制发票样式。
由"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受理,发票管理科审批。
3. 纳税人凭上述已办理好的审批资料到国税发票管理所定印具名发票事宜。
(三)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1.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程序
向国税办税服务厅"小规模代开发票"窗口领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审批表》一式二份,填写后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员证、身份证原件及近期免冠照一张报该窗口审批,批准后领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卡》。
2. 代开程序
纳税人向"小规模代开发票"窗口领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一式二份,填写后连同购货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当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证明、准许卡、办税员证交该窗口审核;
纳税人持审核签字后的申请表一份到"受理申报"窗口,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并自行缴入银行;
纳税人持已入库的税收缴款书及上述有效资料到"小规模代开发票"窗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纳税人申请代开通用发票
向"小规模代开发票"窗口领取《门征代开通用发票申请表》一式二份填写后连同购货单位相关业务及付款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销货单位或个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开票人的身份证原件、涉及农民个人自产自销农产品还应附乡及乡以上政府开具的自产自销农产品证明交国税办税服务厅"小规模代开发票"窗口审核;
审核签字后纳税人持申请表到国税的"受理申报"窗口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将上述税款缴入银行或办税服务厅"银行服务"窗口;
纳税人持已入库的税款缴款书及上述有效资料到"小规模代开发票"窗口开具通用发票。
(四)发票审核
1. 一般纳税人B、C类企业在纳税申报前应将纳税申报表及抵扣凭证(按25份/册装订)交国税办税服务厅"进项发票审核缴销发票"审核;
2. 窗口审核无误后,在抵扣凭证封面及纳税申报表上?quot;暂审核"章,企业持上述已办理好的资料到"受理审报"窗口申报纳税。
3. 一般纳税人A类企业由分局派专人上门审核进销项发票。
(五)发票缴销
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停业、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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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缴销。
纳税人缴销发票时,应填写《缴销发票登记表》,随带票据购印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员证及需缴销的发票。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1.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须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2. 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国税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科窗口领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和《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写后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交该窗口审批;
经批准后到金穗公司(马塍路36号)接受操作培训。
发行发售、报税、认证
经操作培训后的企业到国税办税服务厅"防伪税控发行发售"窗口办理金穗卡、IC卡的发行及企业信息的初始发行,购买专用发票后企业应先到该窗口办理发票发售;
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月末后15日内到国税办税服务厅"防伪税控发售"窗口完成税控IC卡的报税,并附送企业开票子系统在抄税后打印的全部资料、开票子系统在抄税后写入有关信息的软盘;
企业收到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经过认证无误方可抵扣,需认证的发票要保持清洁平整,切勿折纹、打孔装订。
(七)发票的遗失被盗及违章处理
1. 企业遗失、被盗发票的处理
企业遗失普通发票,先到市一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领取《遗失被盗违章使用发票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将发票遗失经过详细填写在表上并将遗失声明粘贴在报告表上,送文书窗口受理。
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将罚款缴入银行;
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还应到国税征管分局发票管理科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填写后到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办理手续,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 企业违章使用发票
纳税人应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领取《遗失被盗违章使用发票情况报告表》,将违章事实详细填写在报告表上,送该窗口受理;
企业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凭盖有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到国税发票所办理解禁手续,购买发票。
五、市场、定期定额经营户征管业务指南
(一)定期定额征收户的户数管理:
1. 税务登记管理
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经营户,或领取进场许可证和市场经营户,须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挂靠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与企业统一核算的,在签约或挂靠之日起30日内,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以租赁、承包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与出租、发包单位统一核算,而只交纳管理费或租金的,应在实施租赁、承包或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出租、发包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
2. 新增(减少)户数管理。
发生增加户数情况的,必须在当月填制《市场新增(减少)摊位联系单》,及市场摊位租赁协议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对发生撤摊减少户数情况的,应在撤摊前十五天,提出撤摊申请,经清税后,方可减少征收户数。
(二)定期定额户税收核定的管理
1. 应附带以下资料,报"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
申请报告;
承租、承包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承租或承包经营户与出租、出包单位(包括各类专业市场)签订的租赁协议或承包合同;
未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承包经营户需携带出租、出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 主管税务机关将对承租、承包经营户进行实地调查,并参照同类地区专业市场或同类地段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根据市局有关核定征税的具体规定,核定月营业额和月增值税税额,予以公布。
(三)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1. 目前我局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均采用委托代征形式,即由代征单位依法履行代征义务,每月按规定对辖区内的经营户、承包(租)户、个体工商户进行代征税款,并在次月10日前向我局申报缴纳。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经营户,要求按月依照核定营业额纳税,并按月如实申报实际营业额,对经营收入超过定额的,就超过定额20%以上的部分补税,并视具体情况调整下期的定额。对隐瞒申报或不主动申报的,经查证核实,对其超过定额的营业额,按偷税予以处罚。
2. 定期定额征收户的请假停业手续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歇)业时,应在停(歇)业前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定期定额户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扣减定额。如需提前开始恢复营业应在恢复经营前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歇)业时间的,应在停(歇)业期满前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批,方可延期。定额扣减标准:请假停业在十天以下不扣减定额;十五天方可扣减定额二分之一;全月停业的,可扣除当月定额。
(四)市场发票管理
1. 市场内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者,其使用的专用发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专用发票由开票单位自行领购自行开具,实行由市场或中介机构集中统一保管。
2. 市场内小规模纳税人确因业务需要,申请开具普通发票,由市场统一审核开具,并予以代征税款。
(五)税收票证管理
代征单位在每月五日至十日内,凭《办税员证》和《票证结报手册》向分局领取、结报《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六、涉税审批业务指南
(一)中央企业所得税有关核定、减免、税前列支的审批年度汇算清缴内容:
1. 如何办理中央企业所得税纳税核定。
对下列企业和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申请办理中央企业所得税纳税核定手续,填报《中央企业所得税核定表》,送税政二科(522室)
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
企事业单位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
金融保险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
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
军队、武警所属事业单位有对外有偿服务取得收入的。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2. 如何办理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新办三产企业、校办企业、技术贸易收入、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遭受自然灾害企业、民政福利工厂、三废利用所得税减免。
企业办理时需提供中介机构鉴证书,同时附报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4).当前的财会报表;
5).其它相关证书等;
3. 如何办理中央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包括:财产损失、固定资产装修费、年度弥补亏损。
固定资产装修费、商业银行租赁费审批及其他单项报告审批的,通过"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受理报批。
财产损失需报送下列资料:《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确认审批表》,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中介机构审核报告等。
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前扣除需提供下列资料:《银行、保险企业固定资产修理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申报表》,装修合同、全程预决算书、施工单位专用发票、产权证明资料等。
年度弥补亏损需报送下列资料:《弥补亏损审批表》一式二份、被弥补亏损年的财务"损益表"及中间机构代理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4. 如何办理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我局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进行年度预申报,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审批、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1.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列支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财产损失审批表汇总表一式三份;中介机构审核报告;并报送征管分局外税科。
2.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
经中介税务代理机构审核,由税务代理机构出具清算代理报告并连同汇算清缴有关资料,需上报资料: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企业整套财务年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汇算清缴审批表及附表;其它有关资料。
(三)专项进项审批备案
1. 商业企业如何办理以物易物的进项抵扣审批
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发票,确定进项,报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企业将下列资料报"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a. 以物易物购销合同;
b. 以物易物购、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c. 以物易物运费发票复印件;
d. 购货进项税额抵扣审批表。
2. 资产核销、损毁等进项转出审核、备案
凡因各种原因造成资产报损,原已作进项抵扣的,在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核销后,应立即冲减进项税款,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行政复议
(一)国税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纳税人与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国税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外,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国税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税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登记
一、新办单位必须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三 十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二、需提供的资料
l.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编委的批文及复 印件或法人登记证及复印件;
2.技术监督机关核发的“法人代码证书”原 件及复印件;
3.主管单位批准开业的文件或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4.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5.银行开户证明。
三、办理程序 凭营业执照原件或编委批文或法人登记证,有限责任公司尚需提供章程到地税办税服务厅2号 窗口领取空白登记表(三份),按规定填写加盖公章后,附提供的有关资料交2号窗口受理,经审核,凭受理单于一小时后(遇特殊情况顺延)到3号窗口交费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当月办妥税务登记证后,次月必须按规定正常纳税申报。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一、办理程序:
企业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变更 后,三十日内到地税办税服务厅2号窗口办理相应 的税务登记变更。先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三份) 按规定填写完整加盖公章,附有关资料交2号商口 受理,五个工作日后凭受理单到3号窗口交费领取 新的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工本费 各15元)。
二、应附的资料:
项
目
| 应 附 资 料
|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 名称变更
| 1.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新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3.主管单位批复,文件复印;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转制企业(企业代码编号不变)需附涉税承诺书;
|
地址变更
| 1.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新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经营方式与经营范围变更
| 1.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 1.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文件复印件;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三、企业由于转制,企业代码编号发生变更, 则应把原税务登记号注销。重新办理新的税务登 记,在办理此类注销税务登记填表时应说明上述原因。
四、企业若单位电话号码、银行帐号、邮政 编码等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到2号窗口办理变更。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事项需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的,应当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之日起 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 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须持注销税务登记申 请书,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决议, 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的有关证明,向“税务登 记”4号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按规定填写完整盖章后,随带有关资料(见五) 交“税务登记”4号窗口,领取受理单。“税务 登记”窗口受理后将有关资料移交税务稽查部门 办理税务终结稽核。
三、税务稽核终结后,对经稽核有未清税款 的纳税人应按稽核处理通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缴清 各项税费。
四、纳税人在规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持 受理单和应补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二份),在4号 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回复。
五、注销税务登记应附资料。
l.书面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决议;
3.“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4.发票缴销表(在10号窗口领取并办理发票缴 销手续);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票据购印证、电子 副本。
年检年审、验证换证 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年检年审。
税务登记证每年验审一次,主要审核税务登记证 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 况是否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则按照有关规定实行 联合年检。
税务登记证三年更换一次。纳税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办理验证换证手续。具体时间另行通告。 办税员证的核发验证 纳税人在办妥税务登记后,应指定专人办理 涉税事务,并在3号窗口办理办税员证的资格审定 和培训报名。
新办企业可凭税务登记证及培训报名收据办 理临时办税员证,临时办税员证有效期为三个月, 经培训合格后换发新证。 办税员证的年检另行通知。
停 业、复 业 登 记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 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 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 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 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 停业登记表、结清税款、缴回税务登记 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经税务机关 核实后可办理停业登记。
(二)经核准停业在十五日(不含本数)以上 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给予调整当期核定 的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 如实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前向税务 机关提出复业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 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 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 理。
(五)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 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 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 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 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 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