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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证监会的分红决定有待完善(转)

本主题由 西边 于 2008-11-11 14:48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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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证监会的分红决定有待完善(转)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与机会并存的市场,投资者置身其中,无非是为了获取利益。或通过博取差价,或通过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然而,A股市场却向来都有“重筹资、轻回报”的“传统”。某些上市公司即使是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却仍然吝啬于向投资者分红,而如果是融资,却常常恨不能一口吃成“胖子”。
    这无疑是一种畸形的心态。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发展,需要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这点无可厚非,毕竟只有一个充满潜力的上市公司,才有竞争力与抗风险的能力。问题在于,诸多上市公司却将回报投资者视为一种负担,A股市场因之“铁公鸡”大行其道,甚至于少数公司上市以来就不曾分红,每年的中报或年报均是以“不分配不转增”来“回报”其投资者。

    以资金紧张作为幌子,实则是漠视投资者权益的表现。无红可分那是上市公司经营能力上的问题,有红不分则是态度问题了。遗憾的是,类似的上市公司并不少。
    因此,此次中国证监会以制度的形式强调上市公司的分红问题,体现出市场的进步。如要求上市公司在其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欲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提高至30%;另外,同时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些举措一方面提高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门槛,另一方面投资者的回报亦更有保障。
    尽管如此,笔者以为,证监会的分红决定仍然有待完善。其一,除了与再融资挂钩之外,证监会的《决定》还停留在“鼓励”的阶段,并不具有强制性。实际上,每年的年报中,上市公司均会以各种理由为“不分配不转增”辩解,即使没有分红,投资者也无可奈何,主动权掌握在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手中。而且,即使上市公司在其章程中明确分红的相关政策,此政策却并不等同于“承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上市公司大可以“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其二,关于提高再融资问题。尽管分红比例提高至30%,但这只是一个“平均数”而已。如果上市公司有再融资的意向,而此前两年的分红未达标,其也可以在最后一年大幅提高分红比例“投机”成功,显然这为某些上市公司“钻空子”留下了漏洞。实际上,这也不利于投资者获取稳定的回报。分红比例的提高,在提高了上市公司再融资门槛的同时,也无形中会助长某些上市公司的“投机”行为。
    中期分红也好,年终分红也好,必须有制度来保证。笔者以为,鼓励分红固然是市场的进步,但显然还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而鼓励分红显然不及强制分红来得直接。另外,如果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条件改为“上市后每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30%”,毫无疑问将更具有“杀伤力”,否则,某些上市公司将永远失去再融资的机会。而笔者亦相信,有了此条款,没有哪家上市敢于不分红,除非其上市后不想再融资。
    事实上,与成熟市场相比,每年净利润中的30%拿出来分红,其比例同样偏低,毕竟人家基本上都是40%-50%,考虑到国内证券市场的现实,30%的比例应该是合理的。话说回来,如果一家上市公司不能向投资者分红,这样的企业也就没有必要上市,只知圈钱不知回报的的企业上市到底又有什么意义呢?如果上市公司都不愿分红,A股市场的投资价值又能体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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